項目概覽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審批對象
個人、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關
實施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68項:“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實施機關為流域管理機構和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2、《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05年11月25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第十三條直接從河流、湖泊、水庫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并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3、《濟南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12年11月21日通過)“第三十條直接從地表或者地下取水(含開采礦泉水、地熱水以及采用地下水制冷制熱的)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申請,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的除外。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直接從地表或者地下取水的,應當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