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新聞
(記者 趙新)9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了《山東省水資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條例》的正式發布,是對《水法》等基本涉水法律的必要完善和有益補充,為深入推進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撐和保障,標志著山東在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水資源管理方面邁出新步伐。
從國家層面看,《條例》的制定,是貫徹落實國家頒布實施新法規和水資源管理新要求的重要舉措。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新時期治水方針,實踐“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重要思想,落實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的新理念,特別是近年來國家涉水政策法規加速出臺,亟需對山東水資源管理現有法規規章進行梳理、修訂和完善。《條例》的制定能夠將依法治國要求落實到依法管水、治水、興水的具體實踐中,促進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水平提升。
從山東實踐看,制定《條例》是進一步規范水資源管理秩序、提高管理服務水平的現實需要。近年來山東水資源管理實踐成效明顯,管理能力日益增強,工作機制日趨完善,具備了立法工作基礎。山東作為國家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建設首個試點省,已于2015年9月率先通過水利部驗收,試點工作探索出一系列經驗做法,管理目標清晰、制度體系嚴密、管理措施嚴格、責任主體明確,以此為標志,山東省水資源管理工作邁入了新階段。在“十二五”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國家考核中獲優秀等次。但是,人民群眾對改善水環境、提高水服務、建設生態文明的要求仍然十分迫切,水資源管理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依然異常艱巨。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水資源公共服務職能,推動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法治化進程,努力實現水管理規范、水配置高效、水生態優良,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出臺將進一步規范水管理秩序、破解水資源瓶頸制約,為實現資源環境友好與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法規保障。
《條例》分總則、水資源規劃、水資源保護、水資源配置與取用水管理、節約用水、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七章69條。其中水資源規劃突出水資源規劃的作用及與其他相關規劃銜接,體現以供定需、空間均衡的理念。水資源保護章節分為一般規定、地表水保護、地下水保護和其他規定,涵蓋水源地保護、排污口管理、地下水超采區治理等內容;針對山東水資源保護亟待加強的實際,該章節內容最多。水資源配置與取用水管理合為一章節,體現配置與取用水管理的密切聯系,重點強化水資源用途管制、取用水遠傳監控設施建設及水資源權屬和功能管理等內容。節約用水章節重點對計劃用水、不同行業節水、非常規水源利用、用水標識管理、合同節水管理等作出規定。
《條例》制定既有《水法》等上位法的依據,又有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政策支撐,還有兄弟省份的立法借鑒,更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和山東特色的法規創新,體現了開門立法、科學立法、勇于創新的工作理念。
關于水資源規劃問題,《條例》規定明確水資源規劃的分類、修訂和規劃銜接等內容。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其他有關綜合性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編制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產業聚集區等規劃,應當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產,對水源配置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進行評估。
關于水資源保護問題,《條例》突出保護優先的理念,明確保障河流湖泊生態用水、地下水超采區治理、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水環境監測等措施;地表水保護方面明確了水功能區劃劃定和調整程序,強化了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和污水處理;實行地下水開采總量、水位雙控制度,禁止在地下水超采區新增取用地下水,加強取水井和地源熱泵管理,禁止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禁采區利用地下水源熱泵系統取用地下水。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建立水源地安全評估制度。《條例》同時對各類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河道采砂管理等進行了規范。
關于水資源配置和取用水管理問題,《條例》明確統籌利用各類水源,合理配置生活、生產、生態用水;強化水資源監控設施建設,完善水資源使用權和用途管制,實行區域用水強度控制,保障公益性用水需求;科學編制報批河流、水庫調蓄計劃和水量分配方案,鼓勵運用市場機制合理配置水資源,推進水資源確權登記和水權交易,鼓勵新增用水通過水權交易方式取得,實現水資源權屬和功能管理。《條例》結合國家行政體制改革、部門新“三定方案”等要求,重新劃定了省與設區市的取水許可管理權限。
關于節約用水問題,《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供需變化、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水平,編制區域節約用水規劃,確定不同時期節水目標,建立健全節水制度和節水獎懲機制。明確了農業、工業、服務業、城市及生態等節水措施和要求,火電、鋼鐵、化工、造紙等高耗水企業應當加大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利用。推行節水產品認證和用水效率標識管理制度,強化用水計劃管理,實行超計劃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制度、節水設施建設“三同時”制度,加快推進合同節水管理。
關于法律責任問題,《條例》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在水庫、輸水渠道管理范圍內和其他重要水域保護區內設置或擴建排污口,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違法開展建設活動等違法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