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新聞
人民日報訊 11月28日,《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正式發布,自12月1日起,我國將目前在河北省開展的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擴大至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四川、陜西、寧夏9個省區市(以下簡稱試點省份)。水資源稅改革的初衷是什么?將會給水資源使用帶來什么影響?會不會加重居民用水負擔?本報記者采訪了有關部門和專家。
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為全面推開水資源稅制度積累經驗
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介紹,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我國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由水資源費改征水資源稅,一年多來改革試點運行平穩有序,達到了預期目標,具備了擴大改革試點的基礎和條件。
我國水資源分布不均衡,北方水資源緊缺,尤其華北地區供需矛盾較大,其人均水資源量僅為全國平均的1/4,地下水超采總量及超采面積占全國1/2,是全國超采最為嚴重的地區。為充分發揮稅收杠桿調節用水需求,此次擴大改革試點以華北地區為主,同時選擇試點意愿強、有典型代表性的其他省份。
“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等4個省份位于華北地區,其他5個省份分布在東、中、西部,其水資源豐枯程度不一、取用水類型多樣,具有一定代表性。”王建凡表示,通過擴大試點,有利于進一步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同時為全面推開水資源稅制度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在河北省實施一年多來,有效抑制了不合理用水需求。數據顯示,由于對超采區取用地下水加倍征稅,促使河北省許多企業由抽采地下水轉為使用地表水。改革同時倒逼高耗水企業節水,河北鋼鐵集團唐鋼公司實現工業水源全部改用城市中水,年可節水1460萬立方米。
“我們對高爾夫球場、洗車、洗浴等特種行業從高征稅,增強了稅收約束機制,促使特種行業轉變取用水方式,減少取用水量,部分地區特種行業月均取用水量較改革前下降30%以上。”河北省財政廳副廳長李杰剛表示,在有效促進高耗水行業節約用水的同時,改革試點總體沒有增加一般工商業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
截至今年10月,河北全省水資源稅累計入庫23.28億元,月均入庫1.55億元,是2015年水資源費月均入庫的兩倍多。
“用稅收杠桿提高用水成本后,企業自然會調整自己的生產行為,促進節約用水。”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認為,此次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利于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機制,加快建立綠色生產和消費的政策導向。同時有利于增強企業等社會主體節水意識和動力,加快技術創新提高用水效率、優化用水結構,減少不合理用水需求。
不增加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對特種行業從高征稅
根據《實施辦法》,除規定情形外,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對一般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征稅,對采礦和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稅,對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不含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征稅。
《實施辦法》明確試點省份最低平均稅額為:地表水每立方米0.1—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4元,其中北京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稅額為試點省份中最高,試點省份可根據實際情況上調稅額。
同時,為發揮水資源稅調控作用,比照河北省試點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質實行差別稅額,地下水稅額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區地下水稅額要高于非超采區,超采區取用地下水稅額加征1—4倍;對超計劃或超定額用水加征1—3倍;對特種行業從高征稅;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等從低征稅。
為支持農業生產、鼓勵水資源循環利用等,《實施辦法》還規定了對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稅、對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免稅等6項減免稅情形。
“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采取差別征稅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響社會基本用水需要。”劉尚希表示,費改稅后,對居民和一般工商業企業稅額標準基本沒有改變,其正常用水負擔不會增加,同時對合理的農業生產取用水量予以免稅,超過限額的部分從低征稅,不增加農民負擔。考慮到征稅后對企業的約束機制進一步增強,將促使企業加大節水投入,主動采取措施減少用水量、調整用水結構和轉變用水方式,一些企業的納稅額會有所減少。
適當賦予地方政府管理權,因地制宜制定政策
王建凡表示,考慮到試點省份差異較大,改革試點確定了適當授權的原則,根據各地水資源稟賦、取用水類型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同的狀況,在統一稅收政策的基礎上,適當賦予地方政府確定具體稅額等管理權,使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關政策,調動地方積極性。
據悉,此次納入試點的9個省份,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經濟發展水平等與河北省有所不同。北京、天津經濟發達且嚴重缺水,現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為全國最高;山東、河南屬于南水北調受水區,因籌集南水北調工程基金需要,現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也較高;山西、內蒙古、陜西、寧夏是礦業大省,采礦排水占全省取用水量比重大,對采礦排水征收的水資源費金額大;四川水資源豐沛,水力發電項目多,水力發電取用水占全省取用水量比重大,對水力發電取用水征收的水資源費金額大。
針對9個省份的情況和特點,《實施辦法》明確了不同水資源狀況和取用水類型的征稅政策,增加了跨省水力發電、采礦排水等具體征稅規定,并確定了差異化的最低平均稅額標準。
為加強稅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實施辦法》確定了“稅務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報、信息共享”的水資源稅征管模式,即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準取用水量,納稅人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定期交換征稅和取用水信息資料。
“實現納稅人、稅務部門和水利部門三方共享涉稅信息,既發揮水利部門在水資源管理上的專業優勢,又充分發揮稅務部門的稅收征管優勢,更好地形成征管合力。”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司長蔡自力表示,目前9個試點省份水利部門已向稅務部門移交6.4萬戶取用水戶檔案,重點納稅戶移交基本完成,稅務部門據此建立了水資源稅納稅人清冊和稅源數據庫,能夠確保擴大試點政策平穩落地、精準實施。
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為全面推開水資源稅制度積累經驗
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介紹,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我國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由水資源費改征水資源稅,一年多來改革試點運行平穩有序,達到了預期目標,具備了擴大改革試點的基礎和條件。
我國水資源分布不均衡,北方水資源緊缺,尤其華北地區供需矛盾較大,其人均水資源量僅為全國平均的1/4,地下水超采總量及超采面積占全國1/2,是全國超采最為嚴重的地區。為充分發揮稅收杠桿調節用水需求,此次擴大改革試點以華北地區為主,同時選擇試點意愿強、有典型代表性的其他省份。
“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等4個省份位于華北地區,其他5個省份分布在東、中、西部,其水資源豐枯程度不一、取用水類型多樣,具有一定代表性。”王建凡表示,通過擴大試點,有利于進一步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同時為全面推開水資源稅制度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在河北省實施一年多來,有效抑制了不合理用水需求。數據顯示,由于對超采區取用地下水加倍征稅,促使河北省許多企業由抽采地下水轉為使用地表水。改革同時倒逼高耗水企業節水,河北鋼鐵集團唐鋼公司實現工業水源全部改用城市中水,年可節水1460萬立方米。
“我們對高爾夫球場、洗車、洗浴等特種行業從高征稅,增強了稅收約束機制,促使特種行業轉變取用水方式,減少取用水量,部分地區特種行業月均取用水量較改革前下降30%以上。”河北省財政廳副廳長李杰剛表示,在有效促進高耗水行業節約用水的同時,改革試點總體沒有增加一般工商業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
截至今年10月,河北全省水資源稅累計入庫23.28億元,月均入庫1.55億元,是2015年水資源費月均入庫的兩倍多。
“用稅收杠桿提高用水成本后,企業自然會調整自己的生產行為,促進節約用水。”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認為,此次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利于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機制,加快建立綠色生產和消費的政策導向。同時有利于增強企業等社會主體節水意識和動力,加快技術創新提高用水效率、優化用水結構,減少不合理用水需求。
不增加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對特種行業從高征稅
根據《實施辦法》,除規定情形外,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對一般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征稅,對采礦和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稅,對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不含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征稅。
《實施辦法》明確試點省份最低平均稅額為:地表水每立方米0.1—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4元,其中北京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稅額為試點省份中最高,試點省份可根據實際情況上調稅額。
同時,為發揮水資源稅調控作用,比照河北省試點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質實行差別稅額,地下水稅額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區地下水稅額要高于非超采區,超采區取用地下水稅額加征1—4倍;對超計劃或超定額用水加征1—3倍;對特種行業從高征稅;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等從低征稅。
為支持農業生產、鼓勵水資源循環利用等,《實施辦法》還規定了對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稅、對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免稅等6項減免稅情形。
“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采取差別征稅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響社會基本用水需要。”劉尚希表示,費改稅后,對居民和一般工商業企業稅額標準基本沒有改變,其正常用水負擔不會增加,同時對合理的農業生產取用水量予以免稅,超過限額的部分從低征稅,不增加農民負擔。考慮到征稅后對企業的約束機制進一步增強,將促使企業加大節水投入,主動采取措施減少用水量、調整用水結構和轉變用水方式,一些企業的納稅額會有所減少。
適當賦予地方政府管理權,因地制宜制定政策
王建凡表示,考慮到試點省份差異較大,改革試點確定了適當授權的原則,根據各地水資源稟賦、取用水類型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同的狀況,在統一稅收政策的基礎上,適當賦予地方政府確定具體稅額等管理權,使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關政策,調動地方積極性。
據悉,此次納入試點的9個省份,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經濟發展水平等與河北省有所不同。北京、天津經濟發達且嚴重缺水,現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為全國最高;山東、河南屬于南水北調受水區,因籌集南水北調工程基金需要,現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也較高;山西、內蒙古、陜西、寧夏是礦業大省,采礦排水占全省取用水量比重大,對采礦排水征收的水資源費金額大;四川水資源豐沛,水力發電項目多,水力發電取用水占全省取用水量比重大,對水力發電取用水征收的水資源費金額大。
針對9個省份的情況和特點,《實施辦法》明確了不同水資源狀況和取用水類型的征稅政策,增加了跨省水力發電、采礦排水等具體征稅規定,并確定了差異化的最低平均稅額標準。
為加強稅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實施辦法》確定了“稅務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報、信息共享”的水資源稅征管模式,即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準取用水量,納稅人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定期交換征稅和取用水信息資料。
“實現納稅人、稅務部門和水利部門三方共享涉稅信息,既發揮水利部門在水資源管理上的專業優勢,又充分發揮稅務部門的稅收征管優勢,更好地形成征管合力。”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司長蔡自力表示,目前9個試點省份水利部門已向稅務部門移交6.4萬戶取用水戶檔案,重點納稅戶移交基本完成,稅務部門據此建立了水資源稅納稅人清冊和稅源數據庫,能夠確保擴大試點政策平穩落地、精準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