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概覽
根據環境保護部部令2017第42號《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并對上述活動的結果負責。
法律規定有七種情況必須要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1、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
2、變更土地用途,土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情形。
3、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發生變更前。
4、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
5、發生突發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
6、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
7、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情形。
未按規定法律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處罰情況:
1、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行政處罰上實行“雙罰制”,既處罰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也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除加大處罰力度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權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
3、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除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外,同時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第三方機構,出具虛假調查報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相關業務,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同時,根據《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第三方專業機構在編制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過程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報告失實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這家機構失信情況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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